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6年09月12日浏览:25789 次
合同债权质押合同债权保护合同债权性质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
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
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