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李某(男)与王某(女)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关系很处得来,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几年现王某移情别恋为此李某认为自己是事实婚姻本律师认为该情形不属于事实婚姻,为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