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记者从宁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宁夏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交通民警吴涛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遭遇车祸因公殉职一案尘埃落定,肇事者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向吴涛亲属支付40万元赔偿金。
8月14日晚11点半,宁夏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警电话,青银高速宁夏盐池段发生一起轿车追尾大货车事故。随后,当日值班民警吴涛带领两名协警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涛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一起追尾事故。当事人夏某驾驶甘ML7940号“帕萨特”牌轿车与妻子弥某某等人从甘肃省华池县出发到宁夏银川,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1429KM+841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冀EE6831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牵引的冀E6R08“安通”重型仓栏式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
吴涛等人接到报警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车辆后方处放置警示牌,并用反光锥桶将事故现场围成警戒区域进行勘查。在吴涛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盘查过程中,肇事司机夏某由于担心自己的公职身份受到事故的影响,便想让妻子弭某某顶包。但面对交警的询问,弭某某根本说不清楚事发的具体情况,这引起了吴涛的警觉。为了调查事故的真相,吴涛和弭某某往回走查看现场是否有刹车的痕迹。
眼看着计谋被识破,夏某将一沓现金硬往吴涛手里塞。吴涛拒不接受现金,夏某又把钱往吴涛的警服里塞。两人一送一拒,来来回回14次,吴涛都不为所动。这时,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猛然冲进事故处置警戒区,将吴涛和女性当事人弭某某当场撞飞。随后,二人被马上送往医院,弭某某在送往医院过程中不治身亡。经过近3小时的紧急抢救,次日凌晨,29岁的吴涛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最终因公殉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冀DNN9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429KM+500M处路段时,因其超速行驶撞上封闭交通事故现场的锥桶后致车辆失控,将正在现场查看刹车印的民警吴涛和弥某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内,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NN979号车辆上的乘车人梁某某和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吴涛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弥某某系颅底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
盐池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高速行驶,且对路况观察不够,遇到前方警示标志又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车辆撞到处于警戒区的人员,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外,经盐池县人民法院调解及被告人姜某亲属与吴涛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姜某向被害人吴涛亲属共支付40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