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针对近期网络中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6月21日南方日报)
对于微信圈中“贩婴者一律死刑”的转发者来说,转发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表达愤怒,或者是为了引起关注,他们未必知道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事实是,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量刑并不轻,其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配置了死刑,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罪责最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所以,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并不存在较轻的问题。至于,死刑就可以消除拐卖儿童犯罪,更是一种天真的假想—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故意杀人犯罪早已销声匿迹了。
为何对拐卖儿童犯罪处罚严厉,但拐卖儿童犯罪却持续存在?原因可能是,拐卖儿童的现实风险没有那么大。虽然,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是严厉的,但是拐卖儿童行为相比于故意杀人来说,更隐蔽、更难以发现:被贩卖的儿童通常年龄较小,缺少自救能力;而茫茫人海当中,要想发现具体一起拐卖行为的确如同大海捞针,拐卖者通常有恃无恐。再加上,很多被拐卖的儿童其实是被亲生父母出卖和遗弃的,拐卖者更是把拐卖的行为看成是“做好事”,不担心被查处和发现。结果,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虽然严重,但拐卖者感知的风险却没那么大。
更重要的是,对收买者的处罚有时过轻。《刑法》规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虽然贩卖收买儿童是犯罪行为,但是绝大多数收买者通常被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根本不予追究责任。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买卖,也可能就没有贩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防控体系的完善,拐卖行为被发现的可能越来越大,对拐卖行为能够进行处罚的法律威慑也越来越大。此时,打击治理的重点就应该向买方市场转移:明确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和性质;对收买者处以严厉处罚,不能姑息养奸。这需要法律的清晰表态: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能有效地打击买方市场,减少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增加法律的刚性与对法律的敬畏感。同时,还需要配套制度跟上:对被拐儿童有妥善安置的程序和制度,不能再出现将其送归收买者家庭的闹剧。
法律是刚性的,既然拐卖收买儿童是一种犯罪,就不能对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心慈手软。对收买者宽容会导致收买性质的模糊,法律尊严的流失,会造成收买儿童的最大后果不过是人财两空的预期。只有对拐卖儿童犯罪给予法律层面的“双向打击”,收买儿童的行为才可能收敛,贩卖儿童的行为才可能减少;否则只是依靠对拐卖者进行严厉打击,拐卖行为因为购买力的旺盛,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必然还会持续。即便对贩卖者一律处以死刑,在利益面前,也难免有人会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