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创新强省的要求,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服务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一)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1.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对于有故意逾期举证、抗拒证据保全、隐匿损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2.有效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令的签发标准、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加强释明权的行使,注意诉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基本对等。
3.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开展第二批全省知识产权技术专家选任工作,进一步细化专业领域、增加技术专家数量,并为专家咨询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联合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做好专业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定期对专业型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引导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出具符合客观性、科学性的意见说明。
4.加大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调研力度,积极研究证据披露制度和证明标准多元化体系,着力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总结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指南。
(二)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5.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贯彻损失填平原则,充分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害,同时重视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预防并制裁不法行为,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研究和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6.积极运用经济分析的思维和方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损失或获利数额,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可预期性,努力实现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
7.细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考量因素,厘清各考量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赔偿数额的影响,探索创新“司法层次分析法”等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新思路、新做法,实现损害赔偿计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及批量案件信息上报制度,充分运用类案检索等手段,统一损害赔偿裁量尺度,防止出现判赔数额畸低或者畸高的情况。
8.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既要看到维权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又要注意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滥用权利行为,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9.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及时挖掘、打造、宣传具有示范效应的精品案件,尤其对于涉及新市场领域、新商业模式、新技术产业等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模糊的案件,要勇于和善于作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裁判,通过典型案例明晰法律规范、细化法律标准、澄清法律界限。着力强化民事诉讼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引导后续行政纠纷得到正确解决。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涉及互联网、大数据、国际贸易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尽可能形成统一标准。
10.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既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施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也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外国当事人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11.积极参与智慧法院建设。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方式专业审理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