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交易平台评判VS不侵权之诉
被投诉人(或侵权人)何去何从
——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 王延军律师
淘宝、京东等大型交易平台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侵权投诉机制,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和所需要递交的法律文件,但是其规定投诉处理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都在一个星期之内处理完毕,即便被投诉人进行申诉后一般也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是当投诉人进行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特别是在实际可能已经无效但国知局又出具专利有效的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设计专利,在网络平台上早已成为一类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利用网络上公开的图片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所谓作品,被投诉人或者侵权人在短短数天之内很难完整举证,导致被投诉人链接被第三方交易平台删除,第三方交易平台依据“避风港”原则,宁可错杀三千,不可错放一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无可厚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权利人不向司法行政部门主张权利,而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主张知识产权,特别是主张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第三方交易平台依据双方递交的证据根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判定权利人投诉成立,从而删除链接,被投诉人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收集证据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申诉,如果申诉时间拉长,即便申诉成立,该被删除的链接恢复后其月交易数据可能变为0,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排名或权重都降低,降低了被投诉人店铺交易机会减少,造成被投诉人巨大经济损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的前提必须是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提起的时间是在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的方式,可能满足了所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达到了从交易平台上狙击了竞争对手的最终目的,因而其可能无需向法院主张权利或者向侵权人再行发侵权警告函,导致了被投诉人欠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要件,被投诉人不构成侵权但却被投诉而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也无法主张,这也是被投诉人无法有效利用不侵权之诉的法律规定维护其正当权益的困惑。
法律规定了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权利,但是在“互联网+贸易,互联网+法律”的今天,专利司法解释一的第十八条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中却如同鸡肋,网络店铺中的宝贝链接交易数据随着时间流失和进行不侵权之诉时间的漫长,导致了被投诉人宁可选择与所谓的权利人和解也不愿意深陷诉讼泥潭,我认为被投诉人与其被动接收投诉,不如在产品上架之前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商标律师进行权利检索和产品销售数据,建立产品知识产权档案,以便出现知识产权投诉能在有限时间内快速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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