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通知意见陈述书
陈某享有汽车香水座(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将我方的产品与陈某的专利证书比对,陈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是线条图,其主视图并不能反映其外观设计专利的全貌,结合他的俯视图可以确定他的专利产品整体外观形状,他的俯视图中平面上没有任何虚线体现异面或者立体图形状况。我们认为,第一他的外观设计专利反映的瓶盖和瓶体都是平面,而我们的产品瓶盖和瓶体都是异面立体图;第二我们销售的产品是透明玻璃制品,对于透明材质的玻璃制品并且内部有设计可以直接通过透明材质看到内部设计的应当作为设计要点体现,而涉案专利没有,对于涉案专利与我们销售的产品比对,整体视觉效果上形成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很容易识别,我们所销售的产品并未侵害他的专利权。为便于淘宝公司侵权审查专员理解,我们在拍摄实物图片后,又根据实物图绘制了线条图,具体视图比对如下:
专利证书图 涉案产品图
经上述视图比对,特别是主视图更能直观的反应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不同,涉案专利的线条图所反映出其产品的外观形状与涉案产品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们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的专利进行比对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我们所销售的产品并未侵犯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