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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日期:2013/9/10 12:51:07 人气:43 

律师资格证难考吗?

律师资格考试即是如今的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举办的,它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这三种考试合而为一,并于当年取消了一直以来盛行不衰的以上三项独立的考试项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六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三)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

第十一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1-2]

编辑本段考试性质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资格考试基于此,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

编辑本段考试时间

一般在每年九月的第二个周末进行考试,连考两天,分别考查四个试卷。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满分600分,通过分数线  

考场定为360分(特殊地区另行公布),通过考试后,即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工作。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学历上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  

律师资格考试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原则上专科生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今年司法部规定仍然对部分法律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地区放宽司考报名学历条件,在放宽地区允许法律专业的专科生报名。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编辑本段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编辑本段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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