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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

 来源: 日期:2017/2/27 8:50:46 人气:86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5年09月02日浏览:12556 次

重婚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在婚姻中,对配偶感情忠诚,爱情专一,就是对婚姻最大的负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婚内出轨、玩一夜情,甚至与他人生子……结果往往会为婚姻埋下不幸的恶果那么,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事件详情】

已婚的苏女士和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发生关系后,苏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抚养费问题,两人发生纠纷闹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经过通州法院调解,孩子归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余元

苏女士诉称,她和张先生生育了一个儿子,孩子现在不满1岁,由她抚养她代理孩子起诉,要求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5000元抚养费

开庭时,苏女士亲自到庭张先生委托律师出庭答辩称,他与苏女士均已经成家并有子女大约在2014年年初,两人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后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此后,苏女士找他,称自己怀孕了他以为苏女士骗他,给了苏女士2万余元做流产手术,但没想到,苏女士竟把孩子生下来了孩子出生几个月后,苏女士到其单位找他,说是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张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不确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苏女士的说法与张先生不同她说,她与张先生确实都有家庭也有子女,但是张先生要求她生这个孩子的“他说自己是公司负责人,经济条件很好,但是妻子只生育了一个女孩,希望有一个男孩,所以我才同意生育的”

苏女士承认,她至今没有和丈夫离婚,也没和张先生谈结婚的事情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的亲生父亲写的是苏女士的丈夫

亲子鉴定显示,男孩确为张先生之子法院开展了调解工作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认为,此案中的苏女士和张先生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的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是事实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案中,苏女士和张先生只是发生了“一夜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他们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也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相关知识】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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