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参团中旅游者发生“意外”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6年05月12日浏览:6162 次
身体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跟团出游,在路途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意外,没有伤人则好,那要是发生意外对旅游者造成了身体损害,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参团中旅游者发生“意外”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
【法律解读】
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
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女子请病假旅游被开除,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跟团旅游吃坏肚子,旅行社有责任吗
跟团旅游发生车祸,游客应当找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