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来源:(律师)王兆华发表时间:2007年05月29日浏览:28656 次
重婚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我国,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2)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