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二次申请离婚起诉书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6年03月21日浏览:253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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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的离婚起诉书事实上指的是离婚起诉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起诉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书一般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状一般都是当事人出具的,主体不一样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具的起诉状就是老百姓写的,俗称就是告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静波 ,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一街11号4-3-1,电话
被告:白金贵,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一街11号4-3-1,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财产,财产份额总计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两年期间,在双方家人的扶持下,已经有自已名下的房产和机械加工厂但为了让家庭生活更加富裕,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用自有的房屋向银行办理,以用于投资超市加盟店
于是加盟店正式开业并实现经营但不想随着收入的增加,也带来了家务的繁重,于是,原被告之间经常为经营琐事而发生纠纷,逐渐二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并日渐加深,后被告提出离婚几次吵闹之后,被告甚至离家在外留宿
与被告婚姻背景不同,原告属于初婚嫁到被告处,婚后甚是珍惜家庭和双方难能建立的感情,即便在被告数次提出离婚,甚至伤人毁物的情况下,原告仍旧希望被告能认真并冷静考虑继续维持婚姻,但被告不仅没有悔意反映而谩骂原告在原被告分居半年后,原告于2009年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贵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理由,作出了[2009]东陵民一初字第2684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又时隔半年,原被告仍一直分居,且被告从未找过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原告在此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有财产
此 致
东陵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律师事务所函
2、授权委托书
3、财产清单
4、证据目录
财 产 清 单
序号财 产
1位于东陵区丰乐一街11号4-3-1的房产一处
2位于沈河区东滨河路72巷1号楼1单元门市鑫升级便利店
3位于棋盘山开发区百鑫盛机械加工厂
4共同债权3000元(被告朋友贾春红)
5共同债务元(建行通汇支行)
6液晶电视一台
7自行车一台
8dvd一台
9电磁炉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