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儿子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12年11月15日浏览:280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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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事后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日前,吴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房产虽未过户也不能反悔,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金女士起诉前夫汤先生,要求按照2006年的离婚协议将吴江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汤先生收到起诉材料后,马上跑到法院喊冤,并拿出2008年的一份协议,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两儿子所有,要求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金女士与汤先生结婚10多年,育有2个儿子,原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家人后由于性格原因,双方于2006年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长子由男方抚养,次子由女方抚养;吴江的一套商品房归女方所有,吴中区的一套自建房归男方
2008年,男女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都由男方负责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两套房产都归两儿子共同所有协议签订后,吴江的房产由男方及两儿子居住使用,但至今都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今,金女士在资金周转上遇到困难,便来到法院起诉,认为当初赠与儿子房产的行为是可以反悔的,应当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汤先生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新的协议,房子应当归儿子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原本都是一家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因分歧过大没能达成一致最终法院驳回了金女士的请求,判决两处房产归两个儿子共同共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金女士与两儿子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儿子由汤先生抚养后,女方又不支付抚养费,所以金女士将房屋赠与儿子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依法不能撤销所以双方应当按照2008年签订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两儿子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履行交付手续,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及时办理,以免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