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发布消息,经过初步排查,保险业共承保“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中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
“东方之星”客船6月1日夜在湖北省监利县大马洲水道44号过河标水域处翻沉,造成400多人遇难。
对于遇难者家属而言,除了保险理赔外,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呢?曾担任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的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振生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陈振生指出,“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遇难者中既有旅客也有旅行社工作人员和船务人员,每个群体适用的法律不一样,其赔偿标准不尽相同。因为事件涉及的部门较多,赔偿的问题较之普通的交通事件显得有些复杂。
在旅客方面,通过旅行社出行而遇难的旅客和船务公司、旅行社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各家旅行社和作为承运人的重庆东方轮船公司都涉及赔偿义务。遇难者家属可以按照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赔偿,但在诉讼环节,每个遇难者的家属只能选择一个诉由进行索赔,“也就是说,遇难者家属在提起诉讼时只能选择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但两部法律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规定并不相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不管承运人有没有过错,都要给予赔偿。但侵权责任法则通常要求侵权责任人存在过错才能给与相应的赔偿,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则免除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里也规定,如果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害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进行精神赔偿。
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赔偿,一般要看旅客和旅行社、承运人之间合同上具体约定的赔偿数额。因为合同法里没有对赔偿额度作出规定,所以一般在案件处理中,虽然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规定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但家属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国务院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这个调查结果将在法律诉讼环节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十分关键。”陈振生指出,“但无论责任在谁,目前可以确定的是,遇难旅客家属至少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承运人和旅行社两方进行索赔,只是赔偿的金额是接下来会产生争议的部分。”陈振生表示,目前承运人和旅行社都会有相应的投保,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以给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超出保险公司限额的部分,承运人和旅行社再进行补足。”
陈振生表示,旅行社和轮船公司的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得到赔偿。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作为乘客,也购买了客票,和轮船公司也形成了水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关系,可以据此向轮船公司提出索赔。
陈振生建议,鉴于沉船事件造成遇难者人数过多,集体诉讼要比个体诉讼更能维护遇难者家属的权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案子如果是集体诉讼,具体案件中的赔偿金额一般会就高不就低,因为每个遇难者提出的赔偿金额可能不一样,遇难者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会影响其赔偿额度。所以,从对遇难者家庭有利的角度看,集体诉讼更有利。”
陈振生建议,遇难者家属提起诉讼时要充分考虑诉讼所在地,因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赔偿额度也可能会有不同。“此次沉船事件位于湖北省,遇难者家属可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武汉海事法院在南京和重庆不同城市都设立了派出庭。因此,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起诉之前,遇难者家属要充分了解这条航线所涉及的城市,哪个派出庭的赔偿额度会更高。”